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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ncj-/2024-1111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1日

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劣兽药案件公示



2024年10月10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兽药氟苯尼考粉(氟尼欣),生产日期2022.05.16,有效期至2024.05.16;珂遄婷,生产日期2022.09.01,有效期至2024.08.31;利杆欣,生产日期2022.09.01,有效期至2024.08.31。此三种兽药均超过保质期。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之规定,认定此三种过期兽药为劣兽药。

经调查,并检查购销台账,此三种兽药过期后都没有销售过,与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数量相符合,故无违法所得。

氟苯尼考粉销售单价8元/袋,现场查获6袋,货值金额为48元;珂遄婷销售单价10元/袋,现场查获5袋,货值金额为:50元,利杆欣销售单价8元/袋,现场查获1袋,货值金额为:8元。认定三种劣兽药货值金额共计:106元。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罚告〔2024〕01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9项“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有悔改诚意等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兽药氟苯尼考粉6袋、珂遄婷5袋、利杆欣1袋;

2、处以经营的劣兽药氟苯尼考粉、珂遄婷、利杆欣货值金额106元2.5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265元整。(大写贰佰陆拾伍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