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0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经营的小金刚乳猪浓缩饲料8028共有12袋,其中3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9袋生产日期:2024年6月7日,保质期都为90天,至案发当天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小金刚乳猪浓缩饲料8028规格为14kg/袋,是从湖北爱福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仓库云南办事处楚雄昆明区购入,2024年5月6日生产的购入了5袋,2024年6月7日生产的购入了10袋,共计15袋。
经过检查饲料购销台账,当事人于2024年6月20日(在保质期内)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6日生产的饲料2袋,2024年7月10日(在保质期内)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7日生产的饲料1袋。执法人员查获过期饲料共12袋,证明过期后没有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楚雄帮同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南华龙川兽药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饲料)罚告〔2024〕02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之规定,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2项“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有悔改诚意等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通过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小金刚乳猪浓缩饲料8028,共计12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