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2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龙川镇农佰信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农药井冈霉素A生产日期:2022.03.11,质量保证期:2年,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7个月,仍在货架上销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认定此种过期农药为劣质农药。
经调查,南华县龙川镇农佰信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向南华县龙川镇农佰信农资经营部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罚告〔2024〕03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132项对“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适用情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轻。配套监管措施: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有悔改诚意等情节,通过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劣质农药井冈霉素A,共10袋;
2、罚款人民币2100元整。(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