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ncj-/2024-1204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4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谭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4日

谭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案件公示



2024年10月25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巡河过程中,发现谭某某在龙川江南华县上山脚段钓鱼(龙川江属于金沙江流域,为禁捕水域),鱼杆共有2根,为单钩垂钓,经过询问,谭某某在此钓鱼20分钟左右,还未钓到鱼。执法人员未在现场检查到渔获物。

经调查,当事人谭某某明知长江十年禁渔的规定,所在村委会也多次宣传禁渔政策,仍然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鉴于当事人情节轻微,有悔改诚意等情节,本着包容审慎的原则,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元(大写壹佰元整)。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