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送来的《案件移送书》(南公(森)移字〔2024〕1号)。案件移交事由为2023年4月20日23时许,叶某某带着电鱼工具与夏某某、毕某某到南华县礼社江五顶山乡鼠街段小河尾巴处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案情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叶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电鱼,渔获物有横斑原缨口鳅、红河纹胸鮡、横纹南鳅、红河吻虾虎4个种类共108条,合计0.52公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对叶某某作出没收电鱼器、没收渔获物、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