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0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送来的《案件移送书》(南公(森)移字〔2025〕03号)。案件移交事由为2024年2月18日14时10分,潘某某与郭某某使用渔网到南华县龙川镇土城桥旁东小河出水口龙川江中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案情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郭某某使用的渔网为单片刺网,属禁用的渔具,龙川江属长江流域,为禁渔区,郭某某非法捕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郭某某年事已高,且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对郭某某作出罚款3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