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5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送来的《案件移送通知书》(南公(森)移字〔2025〕4号)。案件移交事由为2024年3月19日晚上21时30分,黄某与者某某到南华县红土坡镇与五顶山乡交界的礼社江江桥旁箐门口电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过调查发现该案件案情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黄某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电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对黄某作出没收电鱼器、没收渔获物、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