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南华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华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的《案情移送书》,移交事由为2025年3月26日晚上,代某某、李振某、李仕某三人到南华县龙川镇火星村委会附近龙川江中捕鱼,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南华县农业农村局办理。
本机关认为:代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行政裁量,对代某某作出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南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