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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3-0801002 公文目录:部门通知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6号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1日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3〕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菊萍等三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申请人,窦思美(系死者邹继雄之妻)。死者邹继雄,生前系信阳县信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男,1964年10月10日生,邹继雄生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2022年2月15日6时40分,邹继雄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书面认定对方全责,窦思美以家属个人方式申报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为,邹继雄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邹继雄发生交通事故拟认定为工伤。

二、申请人:高继国,系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男,1976年7月29日生,电话:13312614951,高继国与南华茂森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高继国以“2023年3月8日12时50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书面认定对方全责”为由,以个人方式申报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为,高继国申请工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高继国不予工伤认定。

三、南华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职工李菊萍,女、1985年5月出生,李菊萍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23年5月12日早上开完安全早会后,李菊萍被南华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华分公司安排到锦绣城三期一标工地一栋一单元二楼进行粘钉挂网。2023年5月12日17时28分左右,李菊萍从小木梯上下来拿网时,不慎脚滑,下颌磕在木梯横档上,李菊萍被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

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李菊萍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受伤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2585。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