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人社事业发展工作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二、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和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工资福利、劳动维权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工作动态;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