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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4-0112001 公文目录: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2日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1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茂英等十二件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云南领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李茂英,女,1981年10月出生。2023年1月31日11时30分左右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吃饭途中,在南华县龙川镇华宝路与菌王路交叉口右转时,与驾驶出租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南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32324420238000317号认定书认定,对方全部责任。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肱骨外科胫骨折并大结节撕脱性骨折;2、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3、多处软组织挫伤。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南华县腾龙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吉兆宏,男,1970年2月出生。2023年10月28日7时50分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老红山楚雄州复烤厂南华中心库5号仓库上班,在移动烟包堆码机过程中,由于路面不平整堆码机左后轮松动脱落导致堆码机失去平衡侧翻,吉兆宏来不及闪躲压倒在堆码机下面导致严重受伤昏迷不醒。同事们立即把他从堆码机下面抢救出来后,由组长罗某虎立马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双侧血气胸;2、肋骨骨折、横突骨折;3、双肺挫伤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南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委主任夏芳,女,1975年4月出生。2023年11月5日15时30分左右,在南华县体育馆参加2023年城区职工运动会羽毛球项目比赛时,在与复烤厂比赛过程中不慎左脚受伤。11月6日到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损伤,11月7日前往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南华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平掌子村委会村副主任张志学,男,1974年4月出生。2023年10月28日按照镇政府工作部署安排,村委组织村四职人员到松子箐开展撂荒地图斑核实工作,大约10时15分左右,张学志在进行图斑核实过程时,不慎被脚下的杂草绊倒导致右肩膀摔伤,经马街卫生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因为马街卫生院条件有限,后到南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南华县雨露白族乡国土和规划中心主任何文勤,男,1973年11月出生。2023年3月10日何文勤、王某华、李某清在雨露派出所院内督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施情况时。9时30分左右何文勤在检查项目过程中,由于站立的地面是个斜坡又不平整不慎踩滑导致右脚受伤,受伤后经南华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后续经过多部门医院治疗。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南华县公安局五街派出所民警樊建勇,男,1984年2月出生。2023年11月17日该同志在完成段所长督促要求中午加班即将到期当天要送往南华县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12时20分左右辅警罗某义看到该同志晕倒在综合办公室楼二楼他自己宿舍门口过道,导致头部多处受伤。受伤后被同事送至五街卫生院,但是医疗设备条件有限,后转至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颞顶叶脑挫裂伤;2、左顶骨骨折。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七、楚雄昇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钱俊飞,男,1999年12月出生。2023年9月1日被派遣到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任驻矿安监员,从事吕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工作人员除正常出差外,工作时间吃住在煤矿,做到全天24小时在矿)。2023年11月2日18时左右,钱俊飞在回吕合煤矿招待所途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膝受伤。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断裂;2、右膝关节开放性伤口;3、右胫骨平台內缘骨折。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八、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王永福,男、1980年3月出生。2023年11月17日20时20分左右在南华县体育馆参加2023年城区职工运动会男子篮球项目比赛过程中,与县政府办男子篮球比赛时不慎左脚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小腿损伤。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九、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罗雪峰,男、1989年8月出生。2023年11月16日19时30分左右在南华县龙泉广场2号篮球场参加2023年城区职工运动会男子篮球项目比赛过程中,与县纪委监委男子篮球队比赛时与对方球员抢夺篮球不慎左腿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跟腱断裂;2、左小腿软组织挫伤。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南华县政协委员会职工张王,男、1977年1月出生。2023年11月23日—25日在元谋县参加楚雄州政协系统第八届机关职工运动会,2023年11月23日20时50分左右在元谋县体育馆与牟定县政协男子篮球队比赛过程中,被对方球员撞击肋骨不慎受伤。回单位上班后疼痛加剧,于2023年12月4日到南华县医院进行检查,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胸多发肋骨骨折。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一、南华县第一中学教师张玲,女,1998年11月出生。2023年11月21日12时10分左右在南华县民族中学足球场参加2023年城区职工运动会骑毛毛虫项目比赛时,在比赛过程中不慎从毛毛虫上摔下头部撞击地面致使受伤。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颞骨骨折。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十二、中国共产党南华县委员会办公室职工张志祥,男,1984年1月出生。2023年11月21日13时30分左右在南华县民族中学篮球场参加2023年城区职工运动会拔河项目比赛,在第一场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战时就不慎受伤,后因县委办联队无替补人员只好继续带伤比赛。比赛结束后疼痛难忍被送至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外侧髁骨折;2、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

2024年1月12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