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华等9人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李华,男,1969年12月出生。2023年12月5日到南华县兔街镇进行学校体育工作调研,当晚入住兔街镇苏南宾馆。12月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在宾馆上卫生间时意外跌倒,由于时间较晚没有到医院就医,直到早上8时左右向同行的王副局长说明受伤情况后,调研组立即驾车回到南华县前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由于肋骨骨折医生建议转至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胸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挫伤并感染;3.左侧创伤性胸腔积液伴肺不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南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9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南华县天使幼儿园教师张玉,女,1984年7月出生。2023年12月27日早上10时40分左右,张玉带领幼儿园的学生到南华县民族中学体育馆进行教育体育局组织的《南华县2023年校园文化艺术节集中展演活动》彩排,在彩排过程中被学生手中掉落的道具篮球绊倒导致受伤。受伤后到楚雄州中医医院进行检查,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肩部损伤;2.多处挫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23日南华县天使幼儿园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4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1010019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普工吴洪军,男,1975年8月出生,2023年8月5日早上10时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柳家村施工项目隧道掘进过程中不慎被隧道顶部掉落的石头砸伤右手,受伤后被项目部司机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手第二指骨开放性骨折;2.右第二指皮肤撕脱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吴洪军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5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四、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1010019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普工付远每,男,1992年12月出生。2023年9月20日凌晨2时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柳家村施工项目隧道掘进过程中不慎被隧道顶部掉落的石头砸伤左小腿,受伤后被项目部司机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开放性胫骨骨干骨折;2.左腓骨骨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4日付远每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5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五、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1010019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普工陈辉,男,1991年3月出生。2024年1月1日上午11时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柳家村施工项目隧道掘进过程中不慎被隧道顶部掉落的石头砸伤鼻子,受伤后被项目部司机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鼻骨骨折;2.鼻中隔骨折;3.面部软组织挫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4日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1010019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5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11010019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普工彭忠云,男,1972年6月出生。2023年10月16日下午3时左右,在南华县龙川镇柳家村施工项目隧道掘进过程中不慎被堆放在隧道内的钢筋掉落砸伤左足,受伤后被项目部司机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2跖骨粉碎性骨折;2.左足第3跖骨裂纹骨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4日彭忠云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5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七、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碎石工李国荣,男,1964年12月出生。自2011年至2023年9月在南华县龙川镇蟠龙石兆壁石场破碎岗工作,接触粉尘累计12年8个月,于2023年10在职业病体检中查处疑似职业病,2023年11月6日在公司带领下到楚雄州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29日李国荣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1月29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八、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普工汪外兰,女,1979年3月出生。2024年1月3日下午2时40分左右,被主体班组长安排到7栋二楼浇洒养护水过程中被7栋三楼架子上掉落的模板砸伤左脚脚面,受伤后被同事开私家车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足第1.第2跖骨骨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2月1日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2月4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九、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胡晓荣,男,1984年10月出生。2024年1月8日早上9时58分左右在筛分厂生产线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大溜筛被煤块卡住无法正常运作,确认大漏筛停止运作后,胡晓荣用炮杆处理被卡住的煤块,上面的煤块掉落砸在胡晓荣手握的炮杆上,在反作用力下左手握炮杆的无名指在煤筛外沿与炮杆的挤压下导致骨折,受伤后被副队长开私家车送往楚雄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楚雄州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小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2024年2月4日楚雄州吕合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相关的书面申报材料,南华县人社局于2024年2月5日做出受理决定,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该事故事实理由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