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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rsj-/2024-0613001 公文目录:社会保障 发文机关:南华县人社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3日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公示〔2024〕第6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李文俊等七件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一、南华县司法局红土坡司法所职工李文俊,男,1964年8月出生。2024年3月21日在到州司法局开会途中,12时10分左右在分水岭附近南华县五分线k14+80m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120救护人员到场进行简单处理后把李文俊送往楚雄州中医医院进行治疗,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右手拇指多发开放性骨折;2.右手食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3.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指侧神经损伤;4.右手拇指、食指、中指血管损伤;5.右手部多发开放性损伤伴拇指指甲损伤;6.右手部碾挫伤。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二、南华县司法局红土坡司法所公益性岗位郑美芹,女,1992年3月出生。2024年3月21日郑美芹接到司法所所长张德卫电话通知安排她代替张德卫到州司法局参加会议。12时10分左右行驶至分水岭附近南华县五分线k14+80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侧翻,经红土坡卫生院诊断为:右尺骨下段骨折。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三、南华县龙川镇徐营卫生院上庄科卫生室乡村医生宋文才,男,1978年5月出生。2024年4月8日11时20分左右在上庄科卫生室粘贴展板宣传画过程中由于风太大不锈钢展板被吹倒,导致展板外沿的边皮砸伤左手中指,经楚雄州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手中指中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左手中指屈肌腱损伤;3.左手环指开放性损伤。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四、云南质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模板工字光柱,男,1986年10月出生。2023年11月13日11时左右,字光柱在南华县姚南高速杨家村3号大桥大谷堆施工过程中从钢筋笼下来时不小心踩滑从高处跌落到地基上导致受伤。受伤后现场管理人员联系了120救护车送往南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颞骨乳突骨折并颅内积气;2.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并肺挫伤;3.右侧创伤性气胸;4.右桡骨远端骨折。后又转至昆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0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五、南华县融媒体中心派驻龙川镇大智阁村委会第一书记包文龙,男,1978年4月出生。2024年4月15日本应该是楚雄州州庆休息日,根据大智阁村委会工作安排包文龙未休假,按时参加了由龙川镇召开的视频会议。9点多会议结束后下村开展污水治理工作,2024年4月15日16时左右包文龙步行至距离村委会约800米村间小路时不慎跌落至路坎下。经南华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T12椎体骨折;2.多处皮肤浅表挫伤。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六、云南南华宏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木工孙联云,男,1972年8月出生。2023年6月8日18时10分左右在镇南院子二标段6栋地下二层做支模作业时不慎踩滑从三米多高的模板跌落导致受伤,受伤后工友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被救护车送往南华县中医医院初步检查,由于伤势严重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楚雄人民医院诊断为:1.创伤性硬膜下出血;2.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3.多发性大脑挫裂伤;4.颅底骨骨折;5.右侧颞骨骨折;6.蛛网膜下腔出血;7.肋骨骨折;8.肺挫伤;9.右侧锁骨骨折。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拟认定为视同工伤。

七、南华县龙川镇社会保障和为人民服务中心公益性岗位派驻云台山村委会代办员李中福,男,1966年5月出生。2024年1月26日早上接到龙川卫生院电话通知,要求村医李中福上午到县妇幼保健院做好云台山村委会妇女“两癌”筛查工作。接到电话后10时左右李中福就驾驶摩托车赶往县妇幼保健院,10时20分左右至距离刘家村200米处摔倒,后被到县城办事的村委会副主任发现其送往南华县中医医院进行检查,经南华县中医医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左锁骨肩峰端骨折;3.左侧面部挫伤;4.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南华县人民医院建议转至楚雄州人民医院,经楚雄州人民医院专家会诊后又转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24年6月13日,经南华县工伤认定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人员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反映。

通讯地址: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股。 邮编:675200,联系电话:0878—7225906。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