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楚雄州基层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的批复》(云政复[2021]32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云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部分改革任务试点的通知》(云编办[2020]10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楚政函[ 2021 ] 17 号)和《南华县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经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雨露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执法主体名称:雨露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有昆
执法区域:南华县雨露白族乡
执法类别:乡镇综合执法
办公地址:南华县雨露白族乡雨露街3号
监督电话:0878-7301162
邮编:675211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复垦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蚕种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认定、公布的文件与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