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华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华县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并予以公布。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或者社会管理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三)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内部工作制度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应当由县委、县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涉及刑罚执行的决策(社区矫正);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