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地点: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梁家小组机耕路下田边
处罚时间:2025年2月14日
被处罚人姓名:张福生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532324************ 联系方式:151*******1
现住址: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
经调查:2025年2月13日15时,张福生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沙桥镇索厂村委会梁家机耕路下田边用打火机焚烧垃圾,现场留有火烧垃圾的痕迹。其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书证为证,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4日当场向张福生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张福生未当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张福生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法情节属一般阶次。
依据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福生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人民币罚款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机构或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本机关转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