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 法定代表人:高建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4M**********
地 址:南华县沙桥镇大冲村委会背阴山
2024年12月25日,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向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移送了2024年森林督查(第一期)违法线索交办通知书,发现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存在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3年7月以来,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采砂石,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结论为: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765.73平方米(约7.15亩),其中:森林督查209号图斑面积3927.3平方米、森林督查210号图斑面积828平方米;损毁林木822株、蓄积4.9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为一般商品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765.73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7657.3元(大写:肆万柒仟陆佰伍拾柒元叁角)。
另查明: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因越界开采,2024年5月27日被南华县自然资源给予行政处罚(南自然执罚〔2024〕04号):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开采行为,退回原矿区范围从事开采活动,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越界区域复垦复绿且通过验收;二、对该矿山没收违法所得94907.94元,并处罚款9000元,合计103907.94元。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越界开采范围与森林督查下发图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范围基本一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交办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向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送达了《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定期限内,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对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的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沙桥镇大冲石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