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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sqz-/2025-0320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沙桥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0日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1号



姓名:李友性别:男 身份证号:510112************

住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永丰村

2024年3月,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南华县森林督查(2024年第一期)违法图斑核查工作中发现姚南高速第四施工总承包第七期临时用地建设项目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2月29日移送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办理,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2年4月至10月,李友在沙桥镇小河冲村委会三角冲小组石膏厂负责姚南高速南华段1号进场道路施工过程中超批准范围开挖林地,超批准范围开挖的林地未被占用,致使林地和森林资源遭到破坏;2024年10月李友在毁坏林地地块栽种了柏树,恢复了部分植被(64-2号图斑未恢复);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李友毁坏林地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毁坏林地地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李友毁坏林地1840平方米(2.76亩),其中:64-2号图斑222平方米、68-3号图斑90平方米、68-7号图斑670平方米、68-8号图斑368平方米、68-11号图斑207平方米、68-12号图斑28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李友毁坏林地1840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8400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交办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7日,依法向李友送达了《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李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毁坏林地后,李友在毁坏林地大部分地块恢复了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4-2号图斑未恢复)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友毁坏林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基准(2023年版)》毁坏林地情节一般裁量基准的规定,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李友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64-2号图斑,222平方米);

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零点五倍罚款:18400元/倍x0.5倍=9200元(大写:玖仟贰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