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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sqz-/2025-0324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沙桥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2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4日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2号



姓名:王平性别:女身份证号码: 532324************

地址:楚雄州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对王平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5年1月23日下午5时左右,王平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华县沙桥镇索厂村委会大坝稍村棕树田割草后用打火机焚烧杂草,烧草过程中烧到了何兴虎户的桉树和棕树(其中:受损桉树28株、棕树4株)。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书证为证。其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已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裁量基准(2023年版)》规定,王平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违法情节属一般阶次。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王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第五十条“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平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3、并处人民币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财政所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