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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sqz-/2025-0325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沙桥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3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5日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 沙政罚决〔2025〕03号



姓名:陆文英 性别:女 身份证号:532324************

住址:云南省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委会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对陆文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2月24日,在未取得林地许可的情况下,陆文英在南华县沙桥镇沙桥村委会土官大地旁修建彩钢瓦厂房过程中擅自开挖使用林地,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陆文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资源认定,并对陆文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结论为:陆文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47平方米(1.270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林地682平方米(1.0230亩)、乔木林地165平方米(0.2475亩);损毁林木18株、立木蓄积2.8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栎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7063.8元(大写:柒仟零陆拾叁元捌角)。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现场辨认照片、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规定,陆文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向陆文英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陆文英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文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五倍的罚款:7063.8元/倍×0.5倍=3531.9元(大写:叁仟伍佰叁拾壹元玖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沙桥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