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华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水工管〔2019〕16号)、《楚雄州水务局关于加快完成楚雄州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及公示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完成南华县康武坝河闸、新大河桥闸、观音洞河闸、老石窝河闸、新大河河闸、大谷堆河闸、牛凤龙下河闸、呼龙厂小河闸、马鞍山河闸、古苴河闸和观音洞小河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将南华县康武坝河闸等11道河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工程范围
县辖河闸11道,其中:中型河闸6道(康武坝河闸、新大河桥闸、观音洞河闸、老石窝河闸、新大河河闸、大谷堆河闸),小型河闸5道(牛凤龙下河闸、呼龙厂小河闸、马鞍山河闸、古苴河闸和观音洞小河闸)。
二、水利工程水闸工程划界标准
(一)管理范围:中型拦河闸坝上游、下游100米至300米,两侧30米至50米;小型拦河闸坝上、下游50米至200米,闸坝两侧10米至30米。
(二)保护范围:中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50米至200米;小型拦河闸坝管理范围外延20米至100米。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1.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
3.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4.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外,还应禁上下列行为:
1.开沟、建窑;
2.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
4.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5.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
6.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7.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8.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
9.在港口、航道、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续如有变动依据最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