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tjz-/2024-0920004 公文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发文机关:南华县兔街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方案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楚政办通〔 2024〕11 号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地上 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地上附着物损毁 适当补偿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2024年3月8日

 

楚雄州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 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方案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 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稳步有序开发整理耕地后备资 源中的低效利用土地,妥善处置好群众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参考《楚雄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方案制定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 额》(2016版)

(四)《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楚政通〔 2022 〕68号)

(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1月9日公布实施的《关于 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

〔2020〕173号)

(六)部分县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和州内部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二、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制定的意义

(一)耕地后备资源基本情况

楚雄州划定耕地后备资源面积121.25万亩,其中:林地45.24 万亩, 占耕地后备资源的37.31%; 园地46.62万亩, 占耕地后备 资源的38.45%;未利用地23.31万亩, 占耕地后备资源的19.22%; 设施农用地1.74万亩, 占耕地后备资源的1.42%;坑塘水面和养 殖坑塘4.16万亩,占耕地后备资源的3.43%;采矿用地0.18万亩, 占耕地后备资源的0.1%。

(二)制定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的必要性

我州耕地后备资源中林地和园地面积合计91.86万亩, 占比 75.76%,在下步耕地后备资源范围内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 地)项目过程中,会不可避免损毁部分地上附着物,制定和施行 耕地后备资源低效利用土地开发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标准,有利 于加强和改进我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作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 谐稳定,保障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耕地后备资源中低效利用土地认定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经批准入库的拟开垦耕地后备资源 地块范围,县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提供《后备资源地类与林业一 张图数据分析情况》。 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 位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地调查,组织专家审查认定等工作,通过审 查认定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 原局分别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建立耕地后备资源中 低效利用土地项目储备库。

(一)认定依据

耕地后备资源认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 地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5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在 经济发展用地要素保障工作中严守底线的通知》( 自然资发

〔2023〕90号)、《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 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和新一轮林地保 护利用规划衔接协调的通知 》《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1690-2017)》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开展。

(二)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范围

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范围为由县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 局分别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批准同意实施的范围。

(三)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认定工作程序

1. 由县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批准同意实施范围,并委托第三方 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县市地上附着物外业调查工作,形成地上附着 物调查成果报告。

2. 依据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做出的成果报告,纳入实施地块 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在认定地块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涉及的县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州生态环 境局县市分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对地上附着物调查报告进行评审, 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

4. 根据地上附着物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提交县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林 业和草原局上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查转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备案;县市自然资源局上报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查转报云南省自 然资源厅备案。

四、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指开发整理耕地后备资源中 低效利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 ,具体为林木 、青苗 等补偿标准 。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指导价 ”。损毁适当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 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评估或协商认定。

五、地上附着物损毁适当补偿标准

(一)灌木林和桉树林

1. 灌木林(指灌木覆盖度≥10%的林地):500元/亩。

2. 桉树:胸径10厘米(含10厘米) 以下的1500元/亩;胸径 10厘米以上的2000元/亩。

(二)园地

1. 果园

(1 )苹果、梨、桃子、李子:幼苗800元/亩,未挂果1000 元/亩,初挂果2500元/亩,盛果期4600元/亩,衰果期800元/亩。

(2 )杏子、柿子、梅子、花红、拐枣:幼苗500元/亩,未挂 果700元/亩,初挂果1600元/亩,盛果期3200元/亩,衰果期500元/亩。

(3 )杨梅、樱桃:幼苗500元/亩,未挂果800元/亩,初挂果 2000元/亩,盛果期4000元/亩,衰果期500元/亩。

(4 )柚子、香橼:幼苗500元/亩,未挂果900元/亩,初挂果 1400元/亩,盛果期2600元/亩,衰果期500元/亩。

(5 )无花果、百香果:幼苗500元/亩,未挂果500元/亩,初 挂果900元/亩,盛果期1600元/亩,衰果期500元/亩。

(6 )马桑、酸角、龙眼、木瓜:幼苗560元/亩,未挂果700 元/亩,初挂果2900元/亩,盛果期5100元/亩,衰果期560元/亩。

(7 )核桃:幼苗1000元/亩,未挂果2300元/亩,初挂果3800 元/亩,盛果期6800元/亩,衰果期1000元/亩。

(8 )板栗:幼苗560元/亩,未挂果1000元/亩,初挂果3200 元/亩,盛果期6000元/亩,衰果期560元/亩。

(9 )柑橘:幼苗800元/亩,未挂果1100元/亩,初挂果2950 元/亩,盛果期5800元/亩,衰果期800元/亩。

(10 )青枣:幼苗800元/亩,未挂果1600元/亩,初挂果4800 元/亩,盛果期10800元/亩,衰果期800元/亩。

(11)葡萄:幼苗1200元/亩,未挂果2200元/亩,初挂果5300 元/亩,盛果期8800元/亩,衰果期1200元/亩。

(12 )石榴:幼苗600元/亩,未挂果870元/亩,初挂果2600 元/亩,盛果期5500元/亩,衰果期600元/亩。

(13 )芒果:幼苗560元/亩,未挂果1200元/亩,初挂果3340 元/亩,盛果期6000元/亩,衰果期560元/亩。

(14)车厘子:幼苗800元/亩,未挂果1000元/亩,初挂果4320 元/亩,盛果期6050元/亩,衰果期800元/亩。

(15 )荔枝:幼苗450元/亩,未挂果570元/亩,初挂果1940 元/亩,盛果期4360元/亩,衰果期450元/亩。

(16 )火龙果:幼苗3000元/亩,未挂果3400元/亩,初挂果 3960元/亩,盛果期4950元/亩,衰果期3000元/亩。

(17 )凤梨释迦:幼苗1000元/亩,未挂果2700元/亩,初挂 果6730元/亩,盛果期10120元/亩,衰果期1000元/亩。

(18)牛油果:幼苗800元/亩,未挂果1260元/亩,初挂果4730 元/亩,盛果期10300元/亩,衰果期800元/亩。

(19 )枇杷:幼苗700元/亩,未挂果1680元/亩,已挂果3480 元/亩,盛果期7230元/亩,衰果期700元/亩。

2. 茶园:

(1 )规范化定植成活3年以内的3000元/亩;

(2 )规范化定植成活4年—6年的4000元/亩;

(3 )规范化定植成活7年以上的6000元/亩。

3. 其他园地

(1 )蚕桑:初产叶的,2700元/亩; 中产叶的,5300元/亩; 盛产叶的,7960元/亩。

(2 )花椒:幼苗期740元/亩,产前期960元/亩,初产期2800 元/亩,盛产期5800元/亩。

(3)油橄榄:幼苗期410元/亩,未挂果640元/亩,初挂果2500 元/亩,盛产期4310元/亩。

凡在园地中套、混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的,其地上附着物 补偿以一种主要种植作物为准。

(三)苗圃地:苗木迁移补偿

1. 苗木高度1米以下,1000元/亩;

2. 苗木高度1米以上、2米以下,1500元/亩;

3. 苗木高度2米以上的,2000元/亩。

(四)零星果树及零星杂木

零“星”的界定标准:每亩土地范围内有7棵(棚)以内的林木。

1. 芭蕉树、香蕉树:幼树苗5元/棵,未挂果幼树15元/棵,初 挂果树30元/棵,盛果期果树60元/棵。

2. 竹棚:60元/平方米(按竹根占地面积补偿)。

3. 果树:

(1)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的15元/棵;

(2)胸径5厘米—10厘米(不含10厘米)的50元/棵;

(3)胸径10厘米—20厘米(不含20厘米)的100元/棵;

(4)胸径20厘米—30厘米以上的180元/棵。

4. 核桃:

(1 )株高1米(含1米) 以下,15元/棵;

(2 )株高1米以上、2米以下,20元/棵;

(3 )嫁接苗、株高2米(含2米) 以上,30元/棵;

(4)胸径5厘米—9厘米的,100元/棵;

(5)胸径10厘米—15厘米的,240元/棵;

(6)胸径16厘米—20厘米的,400元/棵;

(7)胸径20厘米以上的,500元/棵。

5. 板栗、花椒:实生苗10元/株,嫁接苗20元/株,初挂果60 元/株,盛果180元/株。

6. 香椿、香樟、棕树等:苗8元/棵;胸径19厘米以下80元/ 棵;胸径20厘米—29厘米100元/棵;胸径30厘米及以上200元/棵。

零星地块中自然生长的乔木、灌木、杂木树不予补偿。

六、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方法步骤

各县市在土地开发整理前要严格按照“放线—调查—登记— 协议 ”的程序实施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工作。

(一)定桩放线。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乡 镇、村、组代表共同到现场,由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界线负责放样、埋桩;项目施工界线经施工单位核对无误后,出具书面通 知,县市和乡镇、村根据通知开始项目区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二)开展项目区土地现状调查。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项目 投资主体、乡镇、村组等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区土地现状调查并形 成项目区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类、 面积,以及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 调查成果需包含调查表、实地调查照片、图件等。一是现场指定 土地权属界线和认定地类,制作项目区平面图并以村民小组为单 位统计土地地类及面积;二是调查、登记,对地上附着物清点并 登记造册;三是对项目区红线内青苗的数量、种类、面积进行登 记确认,对零星果木等进行清点、登记确认。

(三)办理损毁补偿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村组 和项目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填写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登记表、 青苗损毁补偿登记表等有关表格。

(四)签订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协议。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 项目投资主体、乡镇、村组与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订地上附着 物损毁补偿协议。

(五)兑付地上附着物损毁补偿费。项目投资主体根据损毁 补偿协议约定,及时将补偿费用兑付到附着物所有人。

(六)地上附着物清除。由县市或乡镇、村通知地上附着物 所有人及时自行清除,提供施工用地;也可由投资主体代为清除。

七、执行时间和范围。本方案仅适用于自印发之日起新谋划 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相关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零星果木损毁补偿在本方案中 未尽事宜和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所 在乡镇按照“一事一议 ”的原则报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个案协商,原 则形成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后处理。



楚政办通〔2024〕11号.[pP][dD][fF].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