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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tjz-/2024-0920011 公文目录:就业创业 发文机关:南华县兔街镇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贷免扶补政策要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0日

贷免扶补政策要点告知书



(一)扶持对象

共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大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省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

(二)限制条件

1.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2.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前置条件

1.申请人及合伙创业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个人一般应持有《就业创业证》;

2.经营实体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含:网络商户)并正常经营,对拟申请的贷款资金有明确的经营用途(申请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能提供扶贫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户证明的,可以不要求办理市场登记);

3.申请人无不良的征信记录;

4.申请为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贷款申请,申请人为合伙创业股东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同意。

5.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已办理《就业创业证》,且就业状态在“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系统及《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为“自主创业”。

(四)贷款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五)还款方式

从2021年1月1日起,“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

(六)贴息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按政策规定按季度编报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计收利息清单等明细资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创业科和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应贴息金额,及时拨会到经办银行;个人(企业)承担的利息支付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特别说明: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应由财政贴息的利息。创业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内享受财政贴息。展期、逾期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七)经办银行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

(八)申请审核程序

1.创业人员向承办单位提出贷款申请。

2.创业人员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经承办单位初审后推荐,由创业人员向经办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贷款相关资料。

3.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组织对创业人员和创业项目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

4.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十)对未按时偿还“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的情况处理

创业人员获得“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后,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对未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有关承办单位将按合同约定依法对借款人采取措施追索,并在征信系统中记录违约情况和公布个人信用状况。

(十一)政策咨询电话

南华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878-7222981

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解释为准

材料准备齐全后先到经营地址所属乡镇社保中心初审、盖章



1贷免扶补政策要点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