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为规范南华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南华县教育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教育体育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一)制定以教育体育局名义出台的或教育体育局起草、提请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或转发的关于教育体育领域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教育体育重大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教育体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四)教育体育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六)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体育重大工作部署的措施;
(七)其他对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各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各承办股室(中心)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