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党总支(村委会)、镇属各单位、相关上管单位: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镇重大事项决策公示行为,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二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三条 各中心站所应当为重大决策公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党政办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涉及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涉及全镇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公示事项。
第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研究结束后,及时进行公示。
第三章 决策公开
第六条 我镇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七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政务网站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五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五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