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投资促进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规范我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筹备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业务工作发展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包括:
1.投资促进政策及重要招商引资信息的发布;
2.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
3.策划、组织全县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
4.县域招商引资目标考核。
(三)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包括:
1.制定年度预算;
2.涉及5000元以上的一般行政性经费开支(不包括按标准发放工资性支出);
3.年度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政策性资金支出标准的调整及修订;
4.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5.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四)重要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包括起草县政府交办的全县招商引资的政策法规等文件草案;
(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奖惩和人员录用、调动、调整、解聘、推选等事项;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候选人的推荐;
4.县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
5.其他应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六)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事项请示和报告;
(七)重大改革事项,包括:
1.招商引资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
2.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调整;
3.重大管理政策的调整;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的工作布置、总结报告等;
(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和意识形态工作重要部署,落实县委思想理论建设工作要求和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等;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落实县委党建工作具体措施、要求等;
(十二)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单位党组或者班子会形式研究决定。
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承办股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办公室备案并列入议题—党组会(班子会)研究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