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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bj-/2022-0830002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关:南华县医保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

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2号建议的复函

谢秀开、董启栋、窦文达、罗旺军、孔兴贵、起开寿、周忠才、罗绍琼、周乾慧、鲁丽琼、普正海、王兆松、普华秀、鲁建兰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体系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作如下答复:

   根据《南华县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华县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改发〔20191号)精神,南华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于2019312日正式挂牌成立,同时将县民政局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责划转县医疗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于201961起接收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自接收至2020731日,我县按照《南华县民政局 南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南民字〔201526号)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202081日起,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楚政规〔20201文件规定,医疗救助实行全州统筹。我县在执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楚政规〔20201文件的同时,为了考虑部分患者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困难的实际,经多方争取,县人民政府在财政经费困难的情况下,制定出台了我县参保人员中除《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四类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患病住院按逐级转诊转院规范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经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累计达到20000元的,超过20000元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1万元。我县参保人员因患州医保部门规定22种重大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肝癌、胰腺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非霍奇金淋巴瘤、血友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脑出血、0—14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6岁儿童苯丙酮尿症、0—14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0—14岁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但不属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四类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因治疗以上重大疾病并按逐级转诊转院规范在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经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达到5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两项救助政策。

    通过一年多的运行实践,除《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四类救助对象以外,已为符合我县“两项”救助政策的223名参保患者支付了医疗救助资金608644.15元,解决了部分患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困难的实际问题。根据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02号(议案)建议,为进一步扩大救助病种和范围,切实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我局多次与州医保局进行了汇报对接,希望给予相关政策的支持。20225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20226月  29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楚雄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202271日起实施,省州相关措施和制度的制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提高了医疗救助的统筹层次,统一扩大了医疗救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支付限额。下步,我们将严格执行省、州的医疗救助政策,确保我县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精准享受到医疗救助待遇。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坚信,在中共南华县委员会、南华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代表和全县广大参保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医疗救助工作会持续健康地发展。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20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