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华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县医保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县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南华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县医保局负责编制或者调整的涉及南华县医疗保障领域的重大规划、药品目录和医保执行范围等;
(二)制定或调整涉及南华县医保服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起草报请南华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南华县人民政府(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南华县医保服务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县医保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请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