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上马房石场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上马房石场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324****18WL1U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4〕非煤3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7日下午13时55分至4月27日17时00分,州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带领专家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上马房石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石场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1.采场内临时堆土场平台形成正坡向、卸排边缘无安全车档,边坡出现横向裂缝;2.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3.现状边坡高度约为110米、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楚)应急现记〔2024〕2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楚)应急责改〔2024〕26号,责令上述问题未整改完毕前,禁止进行采矿作业。2024年5月8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交我局办理。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十二)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七)严格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1.台阶和边坡。即“现状高度100米及以上的边坡,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对南华县上马房石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1.采场内临时堆土场平台形成正坡向、卸排边缘无安全车档,边坡出现横向裂缝(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现状边坡高度约为110米、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重大隐患),责令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合上所述,责令南华县上马房石场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消除重大隐患,合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27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