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42HB18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南〕应急罚〔2024〕非煤6号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18日下午4时50分至9月18日17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砂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有工人5人。检查发现:该砂场在西南面采场底部掏挖、不分层开采,已形成一面墙,高约为20米(重大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非煤19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南)应急现决〔2024〕非煤19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非煤195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西南面采场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西南部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2024年9月18日下午4时50分至9月18日17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砂场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有工人5人。检查发现:该砂场在西南面采场底部掏挖、不分层开采,已形成一面墙,高约为20米(重大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现记〔2024〕非煤19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南)应急现决〔2024〕非煤19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应急责改〔2024〕非煤195号,要求企业负责人立即停止西南面采场掏采作业行为,采用碎石对西南部采场底部采坑进行回填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 鉴于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能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拟对南华县下庄科吉祥砂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0-09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