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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5-0225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5日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1号



基本案件: 2025年1月23日南华县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1.南华县龙川镇惠丰惠民经营部经营烟花爆竹;2.该经营部有《营业执照》,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3.现场存有烟花爆竹福星(45公分)7盘、福星(50公分)4盘、满堂红(8层)30封、满堂红(4层)1件、长寿(200头)232封、仙女棒(50×6)1件、小蝌蚪1件、豆豆飞车15盒、鼠王1件、美成1件、花开富贵1件、中华一片红(6层)1件。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惠丰惠民经营部减轻处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经营部为初次售卖,烟花爆竹从合法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购入,渠道正规,存放于经营部不满24小时,查处时未产生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在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和保证书,对减轻处罚的情况进行说明,并保证以后不再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惠丰惠民经营部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