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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jj-/2025-0226007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应急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6日

南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应急罚〔2025〕4号



基本案件:2025年1月22日,南华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南华县龙川镇易宗副食店一是正在经营烟花爆竹;二是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三是经营有以下烟花爆竹:1.20CM(240头)/盘五彩中国红爆竹21盘;2.30CM(540头)/盘中国红爆竹9盘;3.45CM(920头)/盘中国红爆竹12盘;4.60CM(1460头)/盘中国红爆竹8盘;5.4层(192头)/封特红爆竹王11封;6.1层/封(小)中华一片红爆竹15封7.200头/封长寿电光炮5封;8.18支/把五彩花(荧光棒)4把;9.100发/箱好运多多礼花1箱;10.70CM/盘吉财神特红炮3盘;11.6层/封中华一片红爆竹18封;12.200颗/盒鼠王擦炮30盒;13.10个/盒拉线手雷5盒。

查处理由及结果: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易宗副食店减轻处罚,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情况说明:鉴于该店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配合调查,非法售卖的烟花爆竹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南华银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烟花爆竹批发价,价格参考表和被扣押产品折价单,南华县龙川镇易宗副食店经营的产品价格总计为391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南华县龙川镇易宗副食店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