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正江
2023年3月7日20时21分,雨露乡林草服务中心主任周斌接到村民举报,南华县雨露乡雨露村委会大平地小组有人在新坝下地里烧火。经初步调查,是南华县雨露乡雨露村委会大平地小组村民张正江在地里烧火(烧杂草),张正江的行为涉嫌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执法人员在3月8日到现场实地进行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规野外用火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然后填制《立案审批表》向局领导报请立案。经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执法人员周宏、罗正明负责承办该案进行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3月8日,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雨露乡雨露村委会大平地小组案发现场实地进行现场检查,由当事人现场指认违反野外用火的情况,并现场制作相关笔录。同时,我局委托雨露白族乡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对当事人张正江违反野外用火现场勘验,经技术人员周斌、起绍云通过GPS定位确认,现场烧地过火面积现场中心点坐标:25.116284N,101.306202.1965.7E,路线长度416.8m,点数:67,周长:418.7m 、 0.4km,面积:2591.79m2、3.88768亩,当事人张正江未经审批,擅自违反野外用火行为导致火势蔓延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辩认笔录》1份及现场辨认照片4张,证明该案中违反野外用火的位置、范围,及当事人现场指认等情况;
2、《勘验、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案中违反野外用火的位置、范围及实际面积为2591.79m2、3.88768亩;
3、违法当事人张正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姓名、族别、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
4、违法当事人张正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违法情况;
五、《(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张正江违反野外用火面积2591.79m2、3.88768亩;
案件性质:张正江涉嫌在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充分认识错误,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最大限度消除对外的不良影响,但其在森林防火期内明知道不能野外用火,但心存侥幸烧地埂,且过火面积过大,在附近造成不良影响。故调查人员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野外用火的行为既不减轻,也不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调查人员建议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审批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以3000元罚款(大写:叁仟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南华县农商行雨露支行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雨露白族乡行政审批和综合执法局
二0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