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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sj-/2024-0701002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文机关:南华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议事制度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1日

南华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议事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议事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和议事行为,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议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局中长期交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局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局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涉及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县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六)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和事项提出股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六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的,由局长或副局长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予以确认。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提出事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由主管股室(单位)提出并初步拟定供县交通运输局决策的方案和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二)审查确认。由局办公室对事项提出股室(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报局分管副局长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研究论证。经分管副局长审定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事项提出股室(单位)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取公示、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完善方案。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事项提出股室(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对方案和说明进一步完善后报送局办公室。说明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五)列入议题。对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经事项提出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已进一步完善方案和说明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审查汇总,交局长审定是否列入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议题。

(六)会前通知。召开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送达。

(七)讨论决定。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订的方案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个参会人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八)形成纪要。局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做出决策后,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需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九)正式行文。对县交通运输局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行文的,经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签发,由局办公室制发并分送。

(十)政务公开。对县交通运输局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进行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必要时形成调研报告。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备选方案。

第九条 对事关交通事业长远发展且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就决策方案草案的科学性进行咨询论证。咨询论证结束后应形成论证报告。

第十条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也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群众提交的意见、建议应当进行汇总和整理。

第十一条 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举行听证。听证会的参会代表和规模,由事项提出股室(单位)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但参会代表不得少于10人,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有关专家应当分别占一定比例。听证会应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主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将决策方案草案送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回复意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完善决策方案。对有关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主要从合法性角度审查论证决策权限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决策结果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重大决策全面正式实施前,在一定时期内试行,或在局部范围内试点。经实践检验并进行完善后再全面推广执行。

第十五条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均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开始执行后,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发现决策存在缺陷的,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发现决策失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变更或者决定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