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7项;行政处罚:163项;行政检查:10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9项;其他行政权力:47项。 |
|||
一、国家、省、州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由乡镇行使的法定职权事项(107项) |
|||
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检查:9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8项;其他行政权力: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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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2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1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2 |
对渡口经营人未在渡口设置停靠、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等安全设施或者未配备必要救生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3 |
对渡口经营人未勘划警戒水位线、停航封渡水位线和渡口界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告示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4 |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5 |
对雕塑、景观小品、壁画、公交车站台、户外广告、店面招牌、街道路牌、指示牌等环境设施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6 |
对城乡特色风貌控制区内部分建设活动与该区域特色风貌不协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7 |
对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和公园,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客运站等客运场站未配置与城乡特色风貌协调的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8 |
对破坏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整体风貌,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和改建历史风貌建(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9 |
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0 |
对向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地头、林地等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1 |
对向水库、河流、坝塘、沟渠等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弃置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倾倒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2 |
对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放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排放粪便、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3 |
对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4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5 |
对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6 |
对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7 |
对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8 |
对城镇规划区内破坏园林绿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29 |
对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0 |
对城镇规划区影响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1 |
对向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水、电、商品混凝土和建设施工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2 |
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损坏涵闸、抽水站等建筑物及水文、通讯、观测等设备、设施,开垦、开口、凿洞、打井、葬坟、放牧、建盖建筑物、堆放物料,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等设施、设备,开采沙石土料、采矿、爆破、砍伐林木,倾倒垃圾、废渣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33 |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4 |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5 |
防汛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6 |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7 |
对排水设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8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3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0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建设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41 |
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42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予以制止、铲除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3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4 |
对地质灾害险情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5 |
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6 |
对饲养动物开展强制免疫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7 |
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8 |
结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49 |
离婚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0 |
生育登记 |
行政确认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1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2 |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3 |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处理 |
行政裁决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5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6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7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8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59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0 |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1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2 |
自用船舶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3 |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4 |
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5 |
殡葬设施建设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6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7 |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8 |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69 |
对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0 |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2 |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3 |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4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权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6 |
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矛盾纠纷调处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7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8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79 |
对畜禽规模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0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1 |
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2 |
农村住房建设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3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4 |
乡镇运输船舶经营方式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5 |
乡道、村道的出入口限高限宽设施设置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6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7 |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89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0 |
土地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2 |
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3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4 |
组织防治三类动物疫病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5 |
死亡畜禽收集、处理并溯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6 |
养犬管理及捕杀狂犬、野犬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7 |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8 |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99 |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复核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0 |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1 |
兵役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2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为乡镇法定职权事项。 |
103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法决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告全体业主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4 |
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的地点和范围划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5 |
小坝塘、流量在0.1立方米/秒以下的沟渠等小型水利工程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6 |
小(二)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107 |
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工程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楚政办通〔2023〕29号),由楚雄州地方法规、规章赋予乡镇实施。 |
二、县(市)级部门赋予乡镇行使的行政职权事项(共142项,可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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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36项;行政给付:2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以下赋权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赋权方式为委托,行政处罚的赋权方式为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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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备注 |
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县级职权委托乡镇实施。 |
2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 |
对自行转让、买卖墓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妨害社会秩序的职业介绍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 |
对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不成功收取或不退还预收的中介服务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 |
对职业介绍机构为无证件、证件不全、证件经审查不实的求职者或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5 |
对职业介绍机构超过核定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业务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6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7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8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担保等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9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0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1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2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3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4 |
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5 |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6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7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茶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8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29 |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0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1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2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3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4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5 |
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6 |
对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7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8 |
对运载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地点进行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39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0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1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2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3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4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5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6 |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7 |
对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8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4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0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1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2 |
对自用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4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7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59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0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1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2 |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3 |
对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4 |
对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5 |
对转让、涂改、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和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6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7 |
对畜禽养殖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8 |
对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69 |
对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0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1 |
对未按规定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2 |
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3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4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5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6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7 |
对在重要渔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8 |
对生产、经营种子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79 |
对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备案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备案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0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1 |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2 |
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3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4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5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6 |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7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8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89 |
对集中式饮水工程禁止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2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4 |
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5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6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7 |
对娱乐场所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8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99 |
对擅自调换林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1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3 |
对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4 |
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5 |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6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7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8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09 |
对聚众哄抢林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0 |
对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1 |
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2 |
对森林、树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3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6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7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19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0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1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蜂、烧山狩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2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4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5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6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7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8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29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1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2 |
对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3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4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5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6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7 |
对人员密集场所或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8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39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下放乡镇实施。 |
140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县级职权委托乡镇实施。 |
141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
142 |
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根据(云政发〔2023〕9号),经南华县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乡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