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我乡实际,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规划
(一)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全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三)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其他方面重要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二、重大改革创新
(五)重大综合经济体制改革;
(六)重大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七)重大对内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
(八)重大科技体制改革;
(九)重大文化体制改革;
(十)重大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改革;
(十一)重大农村建设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十二)重大社会治理创新体制改革;
(十三)重大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
(十四)重大农业、农村综合性改革;
三、政府重大投资、重大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十五)本级重大公共设施建设;
(十六)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融资、债务等;
(十七)属国有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
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八)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
(十九)涉及重大环保、高能耗问题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大型企业的关闭;
(二十)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和生态底线区域内国家、省、州、县重大项目准入;
(二十一)城市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二十二)水利建设重大项目;
五、民生与社会建设
(二十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政策的完善、制定与调整;
(二十四)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重大设施建设;
(二十五)规范、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重大工作措施;
六、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六)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十七)本级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二十八)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的决策;
(二十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三十)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十一)涉及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健康、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制定与调整;
(三十二)历史建筑保护目录的确定和公布、历史建筑的迁移或者拆除;
(三十三)政府工作报告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十四)乡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