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罗光美 性别:男 身份证:532324********1115
住址:南华县沙桥镇**村委会**村**号
2025年1月6日,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向一街乡人民政府移送一街乡百龙领、九龙山、平逸宾、归乐堂公墓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和毁坏林木违法线索移送书(南林草移〔2024〕3号),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罗光美在负责一街乡平掌村委会平逸宾公墓、六把姑村委会九龙山公墓、保马夸百龙领公墓后期建设过程中,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修建公墓墓穴、施工便道及附属设施,致使林地和草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和草原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地块进行了林地、林木和草原资源认定,并对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及非法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进行了测算,认定意见为: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47平方米(约2.17亩),其中:乔木林地1406平方米、其他林地4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损毁林木面积1191平方米,蓄积3.9立方米,优势树种为云南松和华山松,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447平方米恢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16642.9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玖角,其中:恢复植被费用14183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59.9元;罗光美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73平方米(约0.2595平方米,六把姑村委会九龙山公墓),地类为其他草地,优势草种为野古草、蒿,草原等级为劣质低产,涉及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为605.41元(大写:陆佰零伍元肆角壹分)。另查明,罗光美在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案中,所破坏地块的地类性质分别为林地和草地,其行为分别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使用草原。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南华县林业和草原局违法线索交办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林地林木和草原资源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罗光美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法。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情节一般裁量阶次;罗光美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属情节轻微裁量阶次。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日,依法向罗光美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罗光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 倍以下的罚款”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为“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对罗光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罚款:16642.9元/倍×1倍=16642.9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玖角);
3.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和恢复草原植被;
4.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6倍罚款:605.41元/倍×6倍= 3632.4元(大写:壹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玖角);
罗光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两项罚款合计:16642.9元+3632.4元=20275.3元(大写:贰万零贰佰柒拾伍元叁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