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鲁绍昌 性别:男 身份证:532324********151X
住址:南华县一街乡**村委会**小组**号
2025年3月28日,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在大雪地下村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过程中,发现存在未办理相关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对路面进行扩宽的行为,该行为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依法查明:一街乡**村委会**小组村民鲁绍昌在承包大雪地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审批砍伐林木,其行为涉嫌毁坏林木。一街乡人民政府委托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鲁绍昌毁坏林木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认定;请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价值)认定。经云南云天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认定,认定意见为:鲁绍昌涉嫌毁坏林木面积1026平方米(约1.5亩),地类均为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全部为一般商品林,优势树种为云南松、桤木和滇油杉,毁坏林木株数为128株,蓄积3.9立方米,其中:桤木59株,蓄积1.7立方米、云南松63株,蓄积1.9立方米、滇油杉6株,蓄积0.3立方米;经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毁坏林木进行认定(南发改价认【2025】25号),林木价值认定结果为:云南松380元/立方米、桤木350元/立方米、滇油杉350元/立方米;鲁绍昌涉嫌毁坏林木价值:1.9立方米×380元/立方米+1.7立方米×350元/立方米+0.3立方米×350元/立方米=1422元(壹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一街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线索移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林地林木资源认定意见书、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价值结论书(南发改价认【2025】25号)及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已构成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
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鲁绍昌毁坏林木情节一般裁量阶次。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向鲁绍昌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法定期限内,鲁绍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毁坏林木情节一般的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树木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鲁绍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5年10月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128株×1倍=128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1422元/倍×1倍=1422元(壹仟肆佰贰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开具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南华县一街乡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