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各地各部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便于农村群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通知》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到农业农村部门,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两年多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管理工作,合力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整治工作,全省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但未批先建、无规乱建、超标准随意建设、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秩序,解决“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引导农村有序建房,维护农民建房合法权益,避免房屋建成后闲置浪费和占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草拟了《通知》,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7个部分和4个附件组成。
第一部分解决“该不该建”的问题。该部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的程序手续、办理时限等规定,规范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即:村民申请、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和公示、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建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同时,明确房屋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村民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部分在《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文件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宅基地审批操作程序。
第二部分解决“在哪里建”的问题。该部分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对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选址建设;对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引导集中建设。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按照各地详细规划或管控要求进行审批。同时明确,农村宅基地建房要节约集约用地,选址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等,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要充分考虑自然灾害防治要求,选址要避让自然灾害危险区,对涉及切坡建房的,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重要依据。该部分在《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要求。
第三部分解决“怎么建”的问题。该部分明确了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形体、层数、高度、外观立面等建设风貌引导,提高居住品质。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民居建筑通用导则和图集,免费提供给村民选择采用,引导村民按照专业的设计标准建设农村住宅,提高建设水平。新建农村住宅,要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安全及抗震设防要求。3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以及经营性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同时,要引导农村民居室内功能完善提升,使农村住宅逐步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第四部分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查处有关要求。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属于“顶风违建”,要坚决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对2020年7月3日以前发生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历史遗留问题,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统筹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村组两级管理职责。该部分明确了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职责,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服务指导,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部分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该部分明确了省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职责,要求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健全定期会商、检查核查、违法处置、联合监督、信息共享、通报问责等工作推进制度,强化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部分明确追责问责要求。该部分强调对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明确要求严禁党员、公职人员、村干部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或超占、多占宅基地建房。对违法违规建房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部分,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办理流程图、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验收意见表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
三、主要特点
《通知》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该不该建”“在哪里建”“怎么建”等问题。《通知》紧密结合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三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职责,在现行法规政策基础上,从审批、规划、建设三个主要方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办理时限。《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流程的每个环节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提高了办理效率,充分保障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权益。
(三)进一步健全了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机制。《通知》从工作机制、部门职责等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州(市)、县(市、区)、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职责和发挥村组两级主体作用,建立从村民小组到省级联席会议机制“自下而上”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报告制度,建立从省级联席会议机制到村民小组“自上而下”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