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南(龙)集用(2002)字第J0211014号 |
李翠兰 |
宅基地 |
南华县龙川镇火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合屯下村李家居民小组 |
遗失补办 |
公告单位: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