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一国用(98)字第007号 |
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南华县一街乡一街街面66号 |
遗失补办 |
公告单位: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