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南房权证龙川镇房字第09328号、共字第09323号、共字第09329号 |
包永英、罗建华 |
房屋所有权 |
南华县粮食局粮食批发市场内 |
遗失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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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权证南字第09130号(南房共字第014480号) |
刘琼、 余涵 |
房屋所有权 |
南华县龙川镇城北商住小区 |
遗失补办 |
公告单位:南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