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二、主管部门:
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机关:
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五、子项:
1.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县级权限)
2.电子烟零售许可(县级权限)
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县级权限)
【000162112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00016211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6211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烟草制品零售许可(县级权限)(000162112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全文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全文
7.实施机关: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5)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2.经营场所方面: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经营模式方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二)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4.许可证件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取消无法律依据的证明材料,明确受理机关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共享数据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减证便民;开通网上办、掌上办,落实好差评制度,优化政务服务;不断压缩审批时限,零售许可证办理时限由法定20日缩减至15日后,进一步压缩至8个工作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建立全国统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名单库,符合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在全国任意地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信息系统将提示审批机关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2)制定年度随机检查计划,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持证主体经营情况,并对外公示检查结果。
(3)对持证主体经营相关各类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并对外公示检查结果。
(4)对持证主体开展信用评价,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5)对检查发现的持证主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并对外公示处罚信息,对无证生产经营主体单独或联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新办、延续申请: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除新办、延续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还需要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可以视当地实际对以下情形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需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
(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5日内仍未受理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通过公告栏、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烟草专卖许可证时,审批结果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交烟草专卖许可证听证申请书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第四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自受理之日起8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承诺缩减期限的,以承诺期限为准。 审批机关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4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审批延续申请,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部分情况下开展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部分情况下开展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部分情况下开展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部分情况下开展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8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实地核查、听证、评审、检验、检测等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审批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第十八条......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局在审查和审批除新办以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书面方式进行。对新办申请以及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实地核查的其他申请,由本机关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是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规划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不定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根据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 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楚雄州南华县烟草专卖局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