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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年06月21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政办通〔2016〕25号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南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30日印发的《南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南政办通〔2015〕2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南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创新监管模式,健全监管网络,明确监管责任,实现环境监管科学规范、高效便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5〕9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5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环境保护坚持一岗双责、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整合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

二、组织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实施,成立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祝春燕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杨明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问高 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蔡华香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黎华 县发改局局长

梁启昌 县经信局局长

阿发剑 县监察局局长

周建东 县财政局局长

耿钦智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陈小龙 县住建局局长

普兴华 县交运局局长

周发光 县农业局局长

马明早 县林业局局长

王亚飞 县水务局局长

张志江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阿 敏 县卫计局局长

邹洪斌 县安监局局长

马治国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周志贤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元开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局,由张问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网络及责任主体

(一)网格划分

根据全县工业企业分布情况、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结合我县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总体任务和监管重点,按照“条块结合、块为主体,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县级和乡镇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实行网格划分全覆盖,分级管理抓落实,责任追究到个人。建立县人民政府、县级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4级联动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乡镇根据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分布情况、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划分、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总体任务和监管重点,将环境监管区域划分为若干主体网格和单元网格,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级重点单元网格,可将重污染企业密集、周边环境敏感的区域单独划分监管网格,有针对性地倾斜执法力量,加大重点单元网格的监管力度。

乡镇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发布,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环保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职责责任

县、乡(镇)两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并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职能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职责。

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各级网格化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任务。县级担负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担负直接管理责任。下级网格要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承担的各项执法监管任务。

1.县人民政府:

(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或制定我县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制度。

(2)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3)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我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4)组织县级各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增强环境保护能力。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5)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统筹建设城乡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6)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7)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普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9)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职,明确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和责任人,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实行部门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并对相关部门做好指导服务,实行上下联动,确保环境监管执法网格化管理落到实处。

1)县环保局: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全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审批新建、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调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排污费;对本级和下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县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大队的分管领导为本级网格化管理的责任领导,全面统筹网格化管理工作。

2)县发改局: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依法予以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县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县经信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对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核准;依法开展全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强化能源审计和节能监察;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负责督促全县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督促批发、仓储油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

4)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交警部门给予环保部门上路抽检工作配合;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5)县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手续,对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按国家供地政策需进行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6)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7)县交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在交通主要干线设置固定和流动检查站,对车辆超限超载、无苫盖运输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8)县水务局:组织指导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包括收集管网、处理厂、污泥)工程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江河保护、水资源保护等水务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执行江河排污口设置许可、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等制度;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城镇排水管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管理,加强对农村饮用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监督、检查、考核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等进行监管。负责江河的保护、管理、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填占江河等违法行为。

9)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场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注销或吊销;对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的,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活动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负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回收过期失效药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打击购买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等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资料。

11)县安监局:依法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违法生产企业的相关情况,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责砂石料、饰面石材开采及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深化尾矿库的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尾矿库企业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2)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设、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的渣土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13)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14)县林业局:指导绿色通道建设、农村绿化、村庄绿化和庭院绿化。推进城镇周边、公路沿线近山面山及困难立地地区荒山绿化。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15)县卫计局: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装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会同相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故对公民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6)县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17)县政府应急办: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按照要求,编制和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牵头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会商、研判等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3.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出界河流断面水质负总责。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组织制定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协助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上级网格做好本级网格内的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工作,统筹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及信访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逐步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加强演练,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故。及时汇报、上报本级网格化环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4.村委会(社区)

各村委会(社区)在所属乡镇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巡查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台账。在日常巡查中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十五小”企业、无证无照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等),立即上报上级网格,不得瞒报、迟报。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关注环保、参与环保,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实施步骤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建立环境监管信息,明确网格边界、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自2016年6月1日起,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定的任务分工,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环境监管网格高效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奖惩制度,在本区域内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对县、乡镇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向全县通报。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构建党政齐抓共管局面,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强化责任追究

各网格责任单位在日常监管中,要根据所对应的网格,在对所属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察的同时,要突出网格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监察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岗位轮换机制,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执法效能,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责任管理体系,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部门联动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统一行动,集中解决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遏制环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要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强化环保监督员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各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

(五)强化公众参与

网格责任单元和责任主体的划分情况要及时向整个网格区域,特别是网格区域内的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公开。对网格内的企业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也要适时向社会公开。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与网格内群众和企业的联系沟通,进一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情况,增强全社会关注环保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及公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环境监管工作信息要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网格划分、网格责任主体有变更的地区,要第一时间上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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