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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税务局强化司法协税机制建设


日期:2021年03月12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一是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强化部门协调沟通,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设置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做好信息安全共享,同时配备AB角,做到及时有效,准确可靠。同时,在推动协作机制建设过程中及时总结分析和解决问题,查缺补漏不断完善,双方根据涉税司法实践需要,定期不定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总结、交流良性互动工作中的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二是建立信息沟通和数据共享制度。界定涉税司法信息共享范围,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相关联的信息、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相关信息、企业破产清算收入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税务方,同时对双方涉税信息共享方式和即时共享、适时共享期限作了明确。三是规范涉税司法执行程序相关税费问题事项。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对执行法院因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界定缴纳主体;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执行法院应于启动司法拍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拍卖不动产的详细情况告知税务机关,被执行人不动产依法拍卖成交后,税务方根据《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答复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收到税(费)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及时反馈执行法院。对税务机关在收到交易税(费)款后,对协助执行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事项进行跟踪督办,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本次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被执行的不动产依法拍卖的成交款扣除执行款、申请执行费、拍卖交易和过户税费等款项后有剩余款项的,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将被执行人欠税追缴入库。四是规范企业破产问题的协作与处理。税务方与法院对企业提交的破产申请涉及欠缴费核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情形、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债权及其他涉及债权的申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应共同监督企业接受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共同参与清算工作;对破产企业的清算收入,应在拨付破产费用、破产企业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后,依法优先扣缴税款流程作了规范,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权益。(供稿:王松鹏 段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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