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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1005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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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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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17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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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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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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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新修订《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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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0878-7212976;南华政务服务管理局: 0878-7221227。2.信函投诉:南华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南华县公务中心512室,邮政编码:675200,电子邮箱:nhxjw2004@163.com。3.网上投诉: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n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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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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