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南政规〔2023〕4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申报审核配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源
虹山小区、滨河苑小区、柳絮苑小区、瑞特二期18幢四季小区、个私街小区、馨安小区等6个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腾退房屋。
二、申报条件
在县城建成区内居住、工作、生活,无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家庭拥有车辆购置价格原价不超过20万元(运营车辆除外),未享受过户籍所在地保障性住房政策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的下列群体:
1.在南华县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属于南华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
3.在县城建成区灵活就业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含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对象、残疾户、患重大疾病家庭、失独家庭等;
4.在县城建成区有稳定工作的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0日以前在县人社局备案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5.在县城建成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24年2月20日以前注册登记并从事实体经营);
6.县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参照南华县出台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异地来南华县城挂职干部、支教教师、支医医生;
7.受灾群众、移民搬迁户、县级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三、申报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止。
(二)申报地点
南华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虹山小区对面,滨河苑4栋一楼办事大厅)。
四、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须符合申报条件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认定为一户。夫妻双方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以申请人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加上配偶,也可二本证合并认定为一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本人或家庭成员已经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2.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3.申请之日前1年内家庭成员自有车辆购车款(含税)达20万元以上(含)或购置车辆排量达2400ML以上(含)或2.0T以上(含)转让的,交易时间以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
5.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申报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
3.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以民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律判决书复印件;
4.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产的需提供租房协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车辆的,需提交购车发票;
5.申请人“一卡通”银行卡复印件。
(二)各人员类别所需其他材料
1.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2.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工作单位证明、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或者工资花名册;
3.县城建成区灵活就业人员(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残疾户、重疾户、失独家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相关证件或证明。
4.县城建成区稳定就业人员:于2024年2月20日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合同备案二维码、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花名册;
5.县城建成区的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2月20日前,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副本复印件、店面正面照片含招牌A4纸彩色打印1张;
6.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异地来南华县城挂职干部、支教教师、支医医生:单位录用证明或相关文件、工资花名册;
7.受灾群众、移民搬迁户、县级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8.其他证明材料: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不同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审核部门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自行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领取申请书或登录南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搜索《南华县2024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公告》下载,并用A3纸打印后如实填写申报。
(二)审核: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村(社区)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分别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前述审核后,交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并登记。
(三)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户外公示栏进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四)抽签: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采取集中公开抽签配租,获得配租的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配租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及户外公示栏上公布。
七、保障方式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的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后应按照要求时限签订《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对参加配租抽签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从清退回来的房源中逐一对应轮候顺序进行配租。
(二)租赁补贴。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申请人不再参加本次实物配租,由其到市场上租赁房屋。补贴资金不高于公共租赁住房1年租金标准,实行先租后补。租赁补贴发放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在资格登记之日的次月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租赁补贴核发手续(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公布),通过相关平台一次性发放到申请人“一卡通”银行卡。
八、租金及相关费用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押金按1000元/户收取;租金按3.5元/平方米/月收取;物业管理费楼房按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小区0.8元/平方米/月收取。
九、申请须知
(一)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二)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责令保障对象补缴所差欠租金,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累计拖欠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费6个月以上;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特别提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0878--7211658 0878--7218789。
特此公告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