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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日期:2018年09月05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南华县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南华县供销社是县委、县政府服务“三农”的重要部门,是县人民政府直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负责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南华县供销社在中共南华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承担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南华县供销社的宗旨是:以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为宗旨,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主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第五条 南华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南华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南华县供销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六条 南华县供销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南华县供销社地址设在南华县龙川镇东街123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南华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州、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工作;

(二)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四)指导成员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五)开展对社员、职工的教育培训,提升素质和能力;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六)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指导全县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八)建立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九条 南华县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凡承认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三农”的批发市场、产销协会、产供销联合体等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南华县供销社,经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南华县供销社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者推荐出席各级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南华县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及有关会议;

(三)参与南华县供销社有关项目开发,以南华县供销社成员社的名义开展活动;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社有有形资产、优先参加南华县供销社专营或优势商品归口经营;经批准可无偿使用供销系统专有标志、标识等无形资产;

(五)享受上级社及南华县供销社提供的服务,享受各级支持供销系统的政策;

(六)请求南华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监督南华县供销社对成员社股金的使用,申请使用南华县供销社的合作基金;

(八)对南华县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二)执行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向南华县供销社交纳合作基金和成员社股金;

(四)维护南华县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南华县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搞好行业自律;

(六)完成南华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南华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南华县供销社,经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南华县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级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推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和通过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三)选举或罢免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四)审议和通过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五)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六条 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提出申请,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召开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南华县供销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理事为止。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理事四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共南华县委提名,当选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在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中共南华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任命,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南华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是南华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在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商推荐出席上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补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变动时,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提出修改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意见;

(五)研究部署南华县供销社重要工作,讨论并决定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工作,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六)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七)批准接纳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八)理事会是本级社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代表南华县供销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九)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的,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南华县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四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主任由中共南华县委提名,当选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在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任变动的,由中共南华县委提名,县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南华县供销社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和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南华县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七)提议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任;

(九)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十)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十六条 南华县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社有企事业单位。

南华县供销社所出资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是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南华县供销社可设立独资性质的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公司承担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南华县供销社制定和修改独资公司章程,对独资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二十八条 南华县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南华县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条 南华县供销社对其社会团体履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对其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南华县供销社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要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南华县供销社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 务

第三十二条 南华县供销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管理和运营社员资产,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社有资产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分别建账核算。

第三十三条 南华县供销社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条 南华县供销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南华县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社有资产、资本收益、公积金、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南华县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是南华县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南华县供销社负责经营和管理。

合作发展基金由南华县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缴纳的基金、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社务活动和发展合作经济事业。

成员社认缴南华县供销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由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根据总社或省社、州社管理办法制定。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拨入南华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南华县供销社争取的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或南华县供销社独资、控股、持股公司。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南华县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南华县供销社管理使用。

南华县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参照总社或省社、州社理事会管理办法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南华县供销社系统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构成的标识,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各成员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向南华县供销社申请并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南华县供销社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华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南华县供销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之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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