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其应纳税款的追缴继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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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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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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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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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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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非正常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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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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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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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宏怡野生菌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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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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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大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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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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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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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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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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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亿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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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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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旗路168号教育小区2号楼2单元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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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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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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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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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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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蔚然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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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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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幸福枫景小区4幢4单元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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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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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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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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