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对其应纳税款的追缴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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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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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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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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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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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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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为非正常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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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无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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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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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县宏怡野生菌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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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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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大秋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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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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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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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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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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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雄亿文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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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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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旗路168号教育小区2号楼2单元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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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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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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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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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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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蔚然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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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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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幸福枫景小区4幢4单元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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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南华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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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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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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