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在人与自然和谐日趋受到关注和重视的今天,更应倍加爱护野生动物。为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特向广大林区群众发出以下倡议:
一、主动学习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光荣,捕猎野生动物违法的理念,养成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习惯。
二、从我做起,摒弃陋习,拒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劝诫亲朋好友不食用野生动物,树立健康、科学的饮食观念和文明的生活风尚。
三、不伤害、不笼养、不捕杀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为其取食、饮水和隐蔽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对伤害野生动物者主动劝说,发现乱捕滥猎、伤害、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检举和控告;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确保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
六、一切猎捕、杀害、买卖、运输、加工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相信我们都能付出一点点努力和爱心,能让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更加生态文明!同一个蓝天,同一份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构建美好家园谱写新篇章!
南华县自然资源公安局
【森林公安民警温馨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举报电话: 0878—7212110
